本规范规则了铸造用资料、铸造合金、铸造工艺和铸造设备等方面的根本术语和界说。 本规范适用于铸造规范拟定、技能文件编制、教材和书刊编写以及文献翻译等。
熔炼金属,制作铸型,并将熔融金属浇入铸型,凝结后取得具有必定形状、尺度和功能金属零件毛坯的成形办法。
与砂型铸造不同的其他铸造办法。如熔模铸造、壳型铸造、陶瓷型铸造、金属型铸造、压力铸造、低压铸造、离心铸造、接连铸造等。
将熔融金属注入铸型,凝结后得到的具有必定形状、尺度和功能的金属零件或零件毛坯。
用砂型铸造法出产的铸件。相同,其他铸造办法出产的铸件可相应称为压铸件、离心铸件、熔模铸件等。
用正式投入出产前的容貌试制的少数铸件。用以查看铸造合金、铸造工艺和工艺配备是否符合要求。
用型砂、金属或其他耐火资料制成,包含构成铸件形状的空腔、型芯和浇冒口体系的组合全体。砂型用砂箱支撑时,砂箱也是铸型的组成部分。不准将铸型称为“铸模”或“模型”。
使用铸造有关理论和体系常识出产铸件的技能和办法。包含造型资料制备、造型、制芯、金属熔炼、浇注和凝结操控等。
在铸造出产的熔炼、浇注、造型资料制备、造型(芯)等过程中所用的耗费性资料。不包含可转化为铸件的金属资料。
foundry equipment ,foundry facilities
从事铸造出产的工人,包含直接出产工人和辅助出产工人,但不包含容貌制作工人。
在工厂、科研机构、校园、办理部门从事铸造出产、技能、办理、科研和教育的工作人员。